四川中盈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我局在查处你单位拖欠工人工资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江海人社监字〔2025〕第23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江海人社监字〔2025〕第23号)
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20日
附件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江海人社监字〔2025〕第23号
被催告人:四川中盈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为调查你单位在江门市江海区倍量项目施工期间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我局依法于2025年3月1日通过邮政专递向你单位依法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江海人社监字﹝2025﹞第23号),于2025年3月18日通过邮政专递向你单位依法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江海人社监字﹝2025﹞第23号),你单位收到上述文书后,未按要求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及接受询问调查,存在经我局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5年6月30日依法邮政专递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海人社监字﹝2025﹞第23号),要求你单位15 天内对上述问题进行改正,但你单位逾期未改正。
因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自觉履行下列义务:一、缴纳罚款14000元;二、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合计14000元。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催告。
我局地址: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338号
联系人:邓生 电话:0750-3818901
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