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聚昌电子有限公司:
我局要求你单位配合监察执法一案,因你单位已无人值守,无法当场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海人社监字〔2025〕第71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海人社监字〔2025〕第71号)
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22日
附件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海人社监字〔2025〕第71号
被处罚单位:江门市聚昌电子有限公司
地 址: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高新区46-2号沙津横工业园2幢A座一楼6卡
法定代表人:杨楷 联系方式: 1752031****
我局于2025年7月23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江海人社监字〔2025〕第71号),要求你单位限期内向我局提供: 1、你单位营业执照及复印件;2、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3、你单位所有员工的入职申请表、花名册(含员工的身份证号码和电话联系方式)、劳动合同;4、劳动合同交付员工的回执;5、你单位所有员工2025年1月至6月的考勤表;6、你单位所有员工2025年1月至6月的工资表和相关支付凭证;7、你单位所有员工的参保记录;8、你单位员工劳动管理规章制度;9、你单位业务合作情况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但你单位未按时到我局配合调查处理,也未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我局于2025年9月2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江海人社监字〔2025〕第71号),要求你单位按该指令书要求限期内改正并报送整改证明材料,但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且未对逾期不报送整改证明材料作出合理说明。
我局于2025年10月31日向你单位作出并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江海人社监字〔2025〕第71号),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应在限期内向我单位提出陈述和申辩,但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等证据证明。
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及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9号)第十一条第七项及附件《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序号79的规定,因你单位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及不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且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情节较重,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14000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22日
附件: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备注:1.罚款应直接上缴国库;2.本决定书一式四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