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劳人仲布字〔2025〕117号
江门市聚昌电子有限公司:
申请人蓝海英、陈堃良诉你单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等的劳动争议案,本委已于2025年11月1日作出江海劳人仲案字〔2025〕923-924号仲裁裁决书:一、被申请人江门市聚昌电子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蓝海英支付2024年6月工资差额1017元、7月工资4017元、8月工资1607元;二、被申请人江门市聚昌电子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陈堃良支付2024年8月工资2250元、9月工资5250元。 因你单位实际已经停止经营且无法正常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杨楷,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上述仲裁裁决结果。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派员到本委领取该案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注:
本委地址: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东海路338号)。
联系电话:0750-3820736、0750-3818990。
布告张贴时间:2025年1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