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劳人仲布字〔2025〕126号
江门市江海区家宏物流有限公司:
申请人杜坤友诉你单位关于工伤待遇劳动争议案,本委已于2025年11月26日作出江海劳人仲案字〔2025〕988号仲裁裁决书:一、被申请人江门市江海区家宏物流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杜坤友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41312.74元;二、被申请人江门市江海区家宏物流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杜坤友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4716.51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169.64元;三、被申请人江门市江海区家宏物流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杜坤友支付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050元、护理费9150元;四、驳回申请人杜坤友的其他诉求。因你单位实际已经停止经营且无法正常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家宏,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布告上述仲裁裁决结果。请你单位自本布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派员到本委领取该案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