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劳人仲布字〔2025〕108号
江门市鑫宝挂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吴善海诉你单位关于工伤待遇的劳动争议案,本委已于2025年10月24日作出江海劳人仲案字〔2025〕643号仲裁裁决书:被申请人江门市鑫宝挂具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吴善海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000元;一次性向申请人吴善海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15879.45元;一次性向申请人吴善海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住院护理费1050元。因你单位实际已经停止经营且无法正常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外凤,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上述仲裁裁决结果。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派员到本委领取该案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附注:
本委地址: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东海路338号)。
联系电话:0750-3818951。
公告时间:2025年1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