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劳人仲布字〔2025〕111号
江门市浩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钱瀚诉你单位关于赔偿金等的劳动争议案, 本委已于2025年9月12日作出江海劳人仲案字〔2025〕624号仲裁裁决书:确认申请人钱瀚与第一被申请人江门市成庆供应链有限公司在2024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第一被申请人江门市成庆供应链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人钱瀚一次性支付2024年1月至3月工资差额2600元;第一被申请人江门市成庆供应链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人钱瀚一次性支付2024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未签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8000元;驳回申请人钱瀚的其余诉求。因无法正常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华云,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上述仲裁裁决结果。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派员到本委领取该案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附注:
本委地址: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东海路338号)。
联系电话:0750-3818990。
公告时间:2025年10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