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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监察仲裁公示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5-10-30 15:17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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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榕霞农业有限公司:

  我局要求你单位配合监察执法一案,因你单位已无人值守,无法当场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江海人社监字〔2025〕第80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江海人社监字〔2025〕第80号)



  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0月30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

  江海人社监字〔2025〕第80号

被告知人:江门市榕霞农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7月17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江海人社监字〔2025〕第80号),要求你单位限期内向我局提供: 1、营业执照及复印件(盖有公司公章);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3、你单位2023年5月至2025年6月所有员工的花名册、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流水;4、你单位所有员工的社保缴费记录。但你单位未按时到我局配合调查处理,也未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我局于2025年8月19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江海人社监字〔2025〕第80号),要求你单位按该指令书要求限期内改正并报送整改证明材料,但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且未对逾期不报送整改证明材料作出合理说明,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

  因你单位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及到我局配合调查处理且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和《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9号)第十一条第七项及附件《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序号79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较重的情形,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4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338号江海人社局大楼     

  联系人:谭生、林生        联系电话:0750-3818901     


   

  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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