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劳人仲布字〔2025〕104号
江门品今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刘玉玲、王潇天诉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等的劳动争议案,本委已于2025年9月11日作出江海劳人仲案字〔2025〕514-515号仲裁裁决书:一、被申请人江门品今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裁决生效之后5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刘玉玲支付2025年2月至5月期间工资共14935.24元;二、被申请人江门品今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裁决生效之后5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王潇天支付2025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工资共28796.03元及2025年6月工资3448.28元;三、被申请人江门品今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裁决生效之后5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王潇天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1752.38元;四、被申请人江门品今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裁决生效之后5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刘玉玲支付报销款项699.15元。因你单位实际已经停止经营且无法正常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徐茂远,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上述仲裁决定结果。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派员到本委领取该案仲裁决定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注:
本委地址: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东海路338号)。
联系电话:0750-3820736、0750-3818990。
公告时间:202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