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腾天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我局要求你单位配合监察执法一案,因你单位已无人值守,无法当场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江海人社监字〔2025〕第49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江海人社监字〔2025〕第49号)
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15日
附件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
江海人社监字〔2025〕第49号
被告知人:江门市腾天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5月9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江海人社监字〔2025〕第49号),要求你单位限期内向我局提供: 1、营业执照及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3、你单位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和人力资源许可证;4、你单位所有员工的花名册、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流水和社保记录;5、你单位与相关合作公司所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6、你单位2024年12月-2025年3月派遣到相关合作公司所有人员的花名册、身份基本信息;7、你单位2024年12月-2025年3月派遣到相关合作公司所有人员的入职申请表、劳动合同、用工协议、考勤记录、工资台账(含工资明细)和社保记录。但你单位未按时到我局配合调查处理,也未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我局于2025年7月23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江海人社监字〔2025〕第49号),要求你单位按该指令书要求限期内改正并报送整改证明材料,但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且未对逾期不报送整改证明材料作出合理说明,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
因你单位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及到我局配合调查处理且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现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9号)第十一条第七项及附件《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序号79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较重的情形,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4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338号江海人社局大楼
联系人:谭生、林生 联系电话:0750-3818901
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