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劳人仲布字〔2025〕98号
江海区晴子家韩式烤肉自助餐厅:
申请人刘贵洲诉被申请人江海区晴子家韩式烤肉自助餐厅关于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等的劳动争议案,本委已于2025年8月15日作出江海劳人仲案字〔2025〕455号仲裁裁决书:一、确认申请人刘贵洲与被申请人江海区晴子家韩式烤肉自助餐厅自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1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江海区晴子家韩式烤肉自助餐厅在裁决生效之后5天之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贵洲2025年1月1日至1月15日工资3000元;三、被申请人江海区晴子家韩式烤肉自助餐厅在裁决生效之后5天之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贵洲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月15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4400元。因你单位实际已经停止经营且无法正常联系单位经营者孙金侠,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布告上述仲裁裁决结果。请你单位自本布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派员到本委领取该案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附注:
本委地址: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东海路338号)。
联系电话:0750-3820736、0750-38220080。
公告时间:202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