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告
江海劳人仲布字〔2025〕83号
尚鼎环境科技(江门)有限公司:
申请人陈海燕、谭珍爱、谭成、朱健荣诉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等的劳动争议案,本委已于2025年7月18日作出江海劳人仲案字〔2025〕458-461号仲裁裁决书:一、被申请人尚鼎环境科技(江门)有限公司在裁决生效之后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陈海燕支付2025年2月工资4285.19元、3月工资4836.91元、4月工资5042.5元及5月工资1103.45元;二、被申请人尚鼎环境科技(江门)有限公司在裁决生效之后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谭珍爱支付2025年2月工资3586.34元、3月工资4064.5元、4月工资2869.1元及5月工资956.32元;三、被申请人尚鼎环境科技(江门)有限公司在裁决生效之后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谭成支付2025年2月工资8129.44元、3月工资9048.98元、4月工资1232.89元、5月工资1839.08元及2025年年休假工资1878.26元;四、被申请人尚鼎环境科技(江门)有限公司在裁决生效之后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朱健荣支付2025年2月工资6469.1元、3月工资7250.71元、4月工资7641.51元、5月工资1435元及2025年年休假工资1171.37元;五、被申请人尚鼎环境科技(江门)有限公司在裁决生效之后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陈海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37460.4元;六、被申请人尚鼎环境科技(江门)有限公司在裁决生效之后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谭珍爱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1770.28元;七、被申请人尚鼎环境科技(江门)有限公司在裁决生效之后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谭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4494.5元;八、被申请人尚鼎环境科技(江门)有限公司在裁决生效之后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朱健荣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42462.25元。因你单位实际已经停止经营且无法正常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康德朗,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上述仲裁裁决结果。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派员到本委领取该案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注:
本委地址: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东海路338号)。
联系电话:0750-3820736、0750-3820080。
公告时间: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