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榕霞农业有限公司:
我局要求你单位配合监察执法一案,因你单位已无人值守,无法当场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江海人社监字〔2025〕第80号)。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19日
附件
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江海人社监字〔2025〕第80号
江门市榕霞农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7月17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江海人社监字〔2025〕第80号),要求你单位限期内向我局提供用工资料,但你单位至今不能提供,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单位指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到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202室接受审查并向我局提供如下资料:1、营业执照及复印件(盖有公司公章);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3、你单位2023年5月至2025年6月所有员工的花名册、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流水;4、你单位所有员工的社保缴费记录。
你单位应当在本指令书送达后3天内对以上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书面证明材料报送我局。逾期不改正或未按照要求报送整改情况和书面证明材料的,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联系部门: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
联系电话:0750-3818901
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