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零壹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我局在查处你单位拖欠工人工资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海人社监字〔2025〕第25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15日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海人社监字〔2025〕第25号)
附件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海人社监字〔2025〕第25号
被告知人:江门市零壹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住 所:江门市江海区高新区25号地龙溪路段厂房I幢自编10
法定代表人:张国强
你单位拖欠翁佩瑜2024年3月至2024年5月份在职期间的工资一事,经我局两次通过公告形式通知要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到我局配合调查处理,你单位均逾期未按要求前来配合调查处理。我局于2025年5月26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江海人社监字〔2025〕第25号)并公告送达至你单位,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网上公告等证据证明。
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经综合你单位的违法情节及涉案金额考虑,我局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处以罚款10000元。
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建设银行江门江翠支行缴纳罚款,缴款账号名称为:待报解预算收入暂挂户(银行账号为:241035009908003),或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门市分行缴纳罚款,缴款账号名称为:邮储银行江门市江海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银行账号为:4415602002780233),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33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0750-3818901
联系人:邓先生
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