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聚昌电子有限公司:
我局要求你单位配合监察执法一案,因你单位已无人值守,无法当场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江海人社监字〔2025〕第71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江海人社监字〔2025〕第71号)
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10日
附件
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
江海人社监字〔2025〕第71号
江门市聚昌电子有限公司:
因收到相关线索,发现你单位涉嫌存在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形。我局已依法立案处理。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我局需了解该案的相关情况。请你单位在此通知书送达后1天内派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并准备如下资料原件与复印件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
1、你单位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2、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3、你单位所有员工的入职申请表、花名册(含员工的身份证号码和电话联系方式)、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交付员工的回执;
5、你单位所有员工2025年1月至6月的考勤表;
6、你单位所有员工2025年1月至6月的工资表和相关支付凭证;
7、你单位所有员工的参保记录;
8、你单位员工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9、你单位业务合作情况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逾期不到或未按要求报送有关书面材料者,我局将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特此通知。
联系人: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
联系电话:3818901
202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