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告
江海劳人仲布字〔2025〕59号
江门市福达钢结构有限公司:
申请人刘立军、王纪刚诉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本委已于2025年4月28日作出江海劳人仲案字〔2025〕298号仲裁裁决书:一、被申请人江门市福达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刘立军支付2024年4月至7月工资共33936元;二、被申请人江门市福达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王纪刚支付2024年4月至7月工资共25000元。因你单位实际已经停止经营且无法正常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东泉,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上述仲裁裁决结果。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派员到本委领取该案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附注:
本委地址: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东海路338号)。
联系电话:0750-3820736、0750-3818951。
公告时间: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