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告
江海劳人仲布字〔2025〕47号
江门市江海区家宏物流有限公司:
申请人谭开华、区宝金诉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本委已于2025年5月23日作出江海劳人仲案字〔2025〕261-262号仲裁裁决书:一、被申请人江门市江海区家宏物流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谭开华2024年11月工资8483.75元、12月工资8483.75元;二、被申请人江门市江海区家宏物流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谭开华2024年9月23日至12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25814.17元;三、被申请人江门市江海区家宏物流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区宝金2024年11月工资4500元、12月工资4500元;四、驳回申请人区宝金的其他诉求。因你单位已经停止经营且无法正常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家宏,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上述仲裁裁决结果。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派员到本委领取该案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