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江门市零壹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我局在查处你单位拖欠工人工资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江海人社监字〔2025〕第25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26日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江海人社监字〔2025〕第25号)
附件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
江海人社监字〔2025〕第25号
被告知人:江门市零壹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单位拖欠翁佩瑜2024年3月至2024年5月份在职期间的工资,经我局两次公告通知要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到我局配合调查处理,你单位均未逾期未按要求前来配合调查处理,根据翁佩瑜提供其个人工资表、考勤记录以及你单位实际负责人张三国签名确认的欠条,结合翁佩玉的询问笔录,认定你单位拖欠翁佩瑜2024年3月至2024年5月份期间11345元工资,我局于2025年4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你单位在2025年4月5日前对上述问题进行改正,但你单位逾期未改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要求你单位足额支付翁佩瑜2024年3月至2024年5月份在职期间的工资11345元。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你如果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33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0750-3818901
联系人:邓先生
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