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告
江海劳人仲布字〔2025〕40号
江门市江海区家宏物流有限公司:
申请人方剑波诉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本委已于2025年5月6日作出江海劳人仲案字〔2025〕237号仲裁裁决书:一、确认申请人方剑波与被申请人江门市江海区家宏物流有限公司在2024年10月21日至2025年1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江门市江海区家宏物流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方剑波2024年11月工资6800元、12月工资7400元、2025年1月工资1200元。三、被申请人江门市江海区家宏物流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方剑波支付2024年11月21日至2025年1月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10866.67元。因你单位实际已经停止经营且无法正常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家宏,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布告上述仲裁裁决结果。请你单位自本布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派员到本委领取该案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