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告
江海劳人仲布字〔2025〕22号
江门市鹏鑫电子有限公司:
申请人徐金珠、罗素聪诉你单位关于赔偿金等的劳动争议案,本委已于2025年3月10日作出江海劳人仲案字〔2025〕103-104号仲裁裁决书:一、确认申请人徐金珠与被申请人江门市鹏鑫电子有限公司在2023年2月20日至2024年11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罗素聪与被申请人江门市鹏鑫电子有限公司在2023年7月19日至2024年11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江门市鹏鑫电子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分别一次性向申请人徐金珠支付2024年8月1日至11月14日的工资差额共13371.9元,向申请人罗素聪支付2024年8月1日至11月14日的工资差额共5693.19元;三、被申请人江门市鹏鑫电子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分别一次性向申请人徐金珠支付2023年3月21日至2024年1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58277.98元,向申请人罗素聪支付2023年8月20日至2024年6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47453.27元;四、被申请人江门市鹏鑫电子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分别一次性向申请人徐金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4441.18元,向申请人罗素聪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2444.67元。因你单位实际已经停止经营且无法正常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朋,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上述仲裁裁决结果。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派员到本委领取该案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附注:
本委地址: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东海路338号)。
联系电话:0750-3818951。
公告时间: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