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公告
江海劳人仲布字〔2025〕16号
江门市星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林慧诉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本委已于2025年2月18日作出江海劳人仲案字〔2025〕170号仲裁决定书:申请人林慧于2025年2月18日向本委提出撤诉申请,本委认为,申请人向我委提出撤诉申请,属于申请人对自己的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撤回申诉。因无法正常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黄锐鹏,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布告上述仲裁裁决结果。请你单位自本布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派员到本委领取该案仲裁决定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