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江门市安路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要求你单位配合监察执法一案,因你单位已无人值守,无法当场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海人社监字〔2024〕第34号)。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海人社监字〔2024〕第34号)
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19日
附件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海人社监字〔2024〕第34号
被处罚单位:江门市安路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东南工业二区五邑路边商铺自编第23卡
法定代表人:李磊宇
我局于2024年7月4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江海人社监字〔2024〕第34号),要求你单位限期内向我局提供: 1、营业执照及复印件(盖有公司公章);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3、你单位所有员工(含侯超群)的花名册、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流水和社保记录;4、提供你公司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及复印件(盖有公司公章);5、你单位和所有人员(含侯超群)在最近两个月签订的合同或协议;6、你单位最近三个月内在各个线上平台或线下发布的招聘信息;7、关于侯超群投诉你公司的相关情况说明;8、你单位名下所有车辆的车辆登记信息,但你单位未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我局于2024年9月26日向你单位作出并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江海人社监字〔2024〕第34号),要求你单位按该指令书要求限期内改正并报送整改证明材料,但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且未对逾期不报送整改证明材料作出合理说明。
我局于2024年11月15日向你单位作出并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江海人社监字〔2024〕第34号),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但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等证据证明。
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行政处罚。依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粤人社规〔2021〕19号)第十一条第六项、《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序号79的规定,因你单位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且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情节较重,我局对你单位处罚款10000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