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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监察仲裁公示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4-12-23 18:08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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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伟天货运物流有限公司:

  我局要求你单位配合监察执法一案,因你单位已无人值守,无法当场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海人社监字〔2024〕第32号)。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海人社监字〔2024〕第32号)




  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23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海人社监字〔2024〕第32号

被处罚单位:江门市伟天货运物流有限公司

地    址:江门市江海区江海四路86号首层自编之6卡商铺(信息申报、一址多照)

法定代表人:余弟仔              

  我局于2024年7月4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江海人社监字〔2024〕第32号),要求你单位限期内向我局提供: 1、营业执照及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3、你单位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流水和社保记录;4、相关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5、你单位和所有人员签订的承揽协议;6、关于网民“卡维会-肉总”在抖音平台上发抖音造成舆情一事的相关情况说明;7、你单位名下所有车辆的车辆登记信息。但你单位未按时到我局配合调查处理,也未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我局于2024年9月30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江海人社监字〔2024〕第32号),要求你单位按该指令书要求限期内改正并报送整改证明材料,但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且未对逾期不报送整改证明材料作出合理说明,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5日向你单位作出并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江海人社监字〔2024〕第37号),但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等证据证明。

  因你单位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且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现依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粤人社规〔2021〕19号)第十一条第六项、《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序号79的规定,情节较重,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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