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告
江海劳人仲布字〔2024〕85号
江门市宸星电子照明有限公司:
申请人宁海丽、黄丹薇诉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本委已于2024年9月29日作出江海劳人仲案字〔2024〕520-52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江门市宸星电子照明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人宁海丽支付2024年1月4日至2024年1月28日的工资差额1827元;二、被申请人江门市宸星电子照明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人黄丹薇支付2024年1月工资差额2850元、2月工资1774元、3月工资3330.35元。因本委无法正常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长清,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上述仲裁裁决结果。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派员到本委领取该案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本委地址: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东海路338号)。
联系电话:0750-3820736、0750-3818990。
公告时间: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