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告
江海劳人仲布字〔2024〕80号
江海区广浩食品加工场:
申请人黎河舒、杨雪梅、黎国威诉你单位关于黎家伟工亡待遇劳动争议案,本委已于2024年11月1日作出江海劳人仲案字〔2024〕531号仲裁裁决书:一、被申请人江海区广浩食品加工场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黎河舒、杨雪梅、黎国威丧葬补助金6015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48240元;二、被申请人江海区广浩食品加工场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黎河舒2022年供养亲属抚恤金1804.5元、2023年供养亲属抚恤金22846.32元、2024年1月至10月供养亲属抚恤金20017.8元,合计44668.62元;三、被申请人江海区广浩食品加工场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杨雪梅2022年供养亲属抚恤金1804.5元、2023年供养亲属抚恤金22846.32元、2024年1月至10月供养亲属抚恤金20017.8元,合计44668.62元;四、被申请人江海区广浩食品加工场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黎国威2022年供养亲属抚恤金1804.5元、2023年供养亲属抚恤金22846.32元、2024年1月至10月供养亲属抚恤金20017.8元,合计44668.62元。因你单位实际已经停止经营且无法正常联系你单位经营者黎家洪,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布告上述仲裁裁决结果。请你单位自本布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派员到本委领取该案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