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告
江海劳人仲布字[2024]77号
江门市江海区童彩飞梦儿童托管中心:
申请人俞璎函诉你单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本委已于2024年11月4日作出江海劳人仲案字〔2024〕533号仲裁裁决书:一、确认申请人俞璎函与被申请人江门市江海区童彩飞梦儿童托管中心在2020年6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江门市江海区童彩飞梦儿童托管中心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俞璎函支付2020年11月工资3000元、12月工资3000元、2023年9月工资3300元、10月工资3250元、11月工资3300元,共15850元。因你单位实际已经停止经营且无法正常联系你单位经营者郭留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上述仲裁决定结果。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派员到本委领取该案仲裁决定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附注:
本委地址: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东海路338号)。
联系电话:0750-3820736、0750-3818990。
公告时间: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