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告
江海劳人仲布字[2024]72号
江海区鸿泰纸箱厂:
申请人曾德禄、董仕军诉你单位关于经济补偿的劳动争议案,本委已于2024年10月7日作出江海劳人仲案字〔2024〕476-477号仲裁裁决书:一、被申请人江海区鸿泰纸箱厂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曾德禄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0000元;二、被申请人江海区鸿泰纸箱厂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董仕军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9750元。因你单位实际已经停止经营且无法正常联系你单位实际经营者方海龙,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上述仲裁裁决结果。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派员到本委领取该案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注:
本委地址: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东海路338号)。
联系电话:0750-3820736、0750-3818990。
公告时间: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