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告
江海劳人仲布字〔2024〕73号
江门一鲜餐饮有限公司:
申请人梁达观、姚贵财、陈百新、梁军等4人诉你单位关于赔偿金的劳动争议案,本委已于2024年10月16日作出江海劳人仲案字〔2024〕549-552号仲裁裁决书:一、被申请人江门一鲜餐饮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分别一次性向申请人梁达观支付2023年10月20日至2024年1月20日未签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24176.77元;向申请人姚贵财支付2023年10月11日至2024年1月20日未签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25080.65元;向申请人陈百新支付2023年11月8日至2024年1月20日未签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15833.33元;向申请人梁军支付2023年10月11日至2024年1月20日未签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22403.23元。二、被申请人江门一鲜餐饮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分别一次性向申请人梁达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3312.5元;向申请人姚贵财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3437.5元;向申请人陈百新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3033.33元;向申请人梁军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979.13元。因你单位实际已经停止经营且无法正常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邓嘉馨,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上述仲裁裁决结果。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派员到本委领取该案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注:
本委地址: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东海路338号)。
联系电话:0750-3818951。
公告时间: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