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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仲裁公示

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告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4-09-30 11:48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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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告

江海劳人仲布字[2024]68号

广东婕雅住宅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孙长龙、梁燕云、唐江华、刘志鑫、张远华、陈炯祥、付国栋诉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本委已于2024年9月18日作出江海劳人仲案字〔2024〕424-430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的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广东婕雅住宅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人孙长龙一次性支付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的工资,共37859.8元;二、被申请人广东婕雅住宅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人梁燕云一次性支付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的工资,共19359.8元;三、被申请人广东婕雅住宅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人唐江华一次性支付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的工资,共20359.8元;四、被申请人广东婕雅住宅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人刘志鑫一次性支付2024年3月至2024年5月的工资,共31479.66元;五、被申请人广东婕雅住宅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人张远华一次性支付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的工资,共33437.6元;六、被申请人广东婕雅住宅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人陈炯祥一次性支付2024年2月至2024年5月的工资,共16287.84元;七、被申请人广东婕雅住宅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人付国栋一次性支付2024年1月至2024年4月的工资,共15087.84元。因无法正常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董魁,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上述仲裁裁决结果。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派员到本委领取该案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附注:

  本委地址: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东海路338号)。

  联系电话:0750-3820736、0750-3818990。

  公告时间: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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