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江门市华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你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冯玉芬、陈燕华、文英、李燕、张连英、梁基鹏、石婷美、何丽霞、吴柏海、黄志军等10名员工2024年4月至2024年7月区间的工资一案,因你单位已无人值守,无法当场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江海人社监字〔2024〕第31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江海人社监字〔2024〕第31号)
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30日
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江海人社监字〔2024〕第31号
江门市华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单位在工资支付方面违反国家、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未按时足额支付冯玉芬、陈燕华、文英、李燕、张连英、梁基鹏、石婷美、何丽霞、吴柏海、黄志军等10名员工2024年4月至2024年7月区间的工资。我局初步认定你单位拖欠冯玉芬、陈燕华、文英、李燕、张连英、梁基鹏、石婷美、何丽霞、吴柏海、黄志军等10名员工2024年4月至2024年7月区间的工资额为89563.57元。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以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下达指令如下:足额支付冯玉芬、陈燕华等10名员工2024年4月至2024年7月区间的工资额为89563.57元。你单位应当在本指令书送达后1天内对以上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书面证明材料报送我局。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自本指令书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逾期不改正或未按照要求报送整改情况和书面证明材料的,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联系部门: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
联系电话:0750-3818901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