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告
江海劳人仲布字〔2024〕65号
江门市祥璟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黄国安诉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本委已于2024年8月9日作出江海劳人仲案字〔2024〕406号仲裁裁决书:一、被申请人江门市祥璟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黄国安支付2023年12月工资差额及1月工资合计7935元;二、被申请人江门市祥璟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黄国安支付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24182.5元。因无法正常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余文钊,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布告上述仲裁裁决结果。请你单位自本布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派员到本委领取该案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