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告
江海劳人仲布字[2024]56号
江门恒程五金加工有限公司:
申请人荣少华、郑树、梁祖业、盘昌达、代大红、肖建华、李超峰等7人诉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本委已于2024年7月12日作出江海劳人仲案字〔2024〕389-39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江门恒程五金加工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荣少华、郑树、梁祖业、盘昌达、代大红、肖建华、李超峰等7人2022年7月至2024年2月的工资合计258728.40元。因你单位实际已经停止经营且无法正常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苏昌国,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上述仲裁裁决结果。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派员到本委领取该案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附注:
本委地址: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东海路338号)。
联系电话:0750-3818951。
公告时间: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