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告
江海劳人仲布字〔2024〕53号
江门市鼎创家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王贻湘诉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本委已于2024年7月26日作出江海劳人仲案字〔2024〕373号仲裁裁决书:一、确认申请人王贻湘与被申请人江门市鼎创家具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0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江门市鼎创家具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王贻湘支付2023年8月工资5631元、9月工资4505元;三、被申请人江门市鼎创家具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王贻湘支付2022年11月1日至2023月9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50400元。因你单位实际已经停止经营且无法正常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清,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布告上述仲裁裁决结果。请你单位自本布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派员到本委领取该案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