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江海劳人仲布字[2024]51号
广东华斯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张豪诉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等的劳动争议案,本委已于2024年7月14日作出江海劳人仲案字〔2024〕282号仲裁裁决书:一、被申请人广东华斯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张豪支付2023年4月工资6500元、5月工资6500元、6月工资7700元、7月工资4077.8元、8月工资6077.8元、9月工资4002.99元、10元工资6832.8元;二、驳回申请人张豪的其余诉求。因你单位实际已经停止经营且无法正常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训成,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布告上述仲裁裁决结果。请你单位自本布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派员到本委领取该案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特此布告
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