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告
江海劳人仲布字[2024]43号
江海区优学派托管中心:
申请人区敏瑜诉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两倍工资差额的劳动争议案,本委已于2024年6月5日作出江海劳人仲案字〔2024〕247号仲裁裁决书:一、被申请人江海区优学派托管中心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区敏瑜支付2023年12月工资差额350元、2024年1月工资790元;二、被申请人江海区优学派托管中心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区敏瑜支付2023年5月6日至2024年1月19日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1140元。因你单位实际已经停止经营且无法正常联系你单位经营者区栋梁,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上述仲裁裁决结果。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派员到本委领取该案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附注:
本委地址: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东海路338号)。
联系电话:0750-3818951。
公告时间: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