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告
江海劳人仲布字[2024]42号
江门市江海区和成照明有限公司:
申请人李军辉诉你单位关于经济补偿等的劳动争议案,本委已于2024年6月3日作出江海劳人仲案字〔2024〕23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江门市江海区和成照明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人李军辉一次性支付2023年11月至2024年2月的工资共31852.91元;二、被申请人江门市江海区和成照明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人李军辉一次性支付2023年5月6日至2024年2月2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89530.33元;三、驳回申请人李军辉的其他诉求。因你单位实际已经停止经营且无法正常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吴道芳,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上述仲裁裁决结果。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派员到本委领取该案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附注:
本委地址: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东海路338号)。
联系电话:0750-3818990。
公告时间: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