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告
江海劳人仲布字[2024]27号
江门市科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付应昌诉你单位关于二倍工资差额、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本委已于2024年4月1日作出江海劳人仲案字〔2024〕102号仲裁裁决书:一、被申请人江门市科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付应昌支付2023年3月至6月工资差额8066元;被申请人江门市科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付应昌支付2023年4月11日至6月13日期间二倍工资差额8693元。因你单位实际已经停止经营且无法正常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良军,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上述仲裁裁决结果。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派员到本委领取该案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附注:
本委地址: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东海路338号)。
联系电话:0750-3820736、0750-3818990。
公告时间: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