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告
江海劳人仲布字〔202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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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惠冰、王燕丽诉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因两名申请人向我委提出仲裁申请后,没有正当理由而不按规定时间出席本委的庭审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委视为两名申请人撤回申诉。因此,本委已作出江海劳人仲案字〔2024〕124-125号仲裁决定书,该决定书结果如下:
对申请人陈惠冰、王燕丽作撤诉处理。
特此公告。
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本委地址:江门市东海路338号(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0750-3818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