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告
江海劳人仲布字[2024]19号
江门市江海区运鸿玻璃有限公司:
申请人胡婉杏、韦增赞、潘振强、何坚达诉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本委已于2024年3月5日作出江海劳人仲案字〔2024〕73-76号仲裁裁决书:一、被申请人江门市江海区运鸿玻璃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胡婉杏支付2023年9月至10月工资共5600元、支付申请人韦增赞2023年8月至10月工资共16500元、支付申请人潘振强2023年9月至10月工资共14800元、申请人何坚达2023年8月至10月工资共22381元;二、被申请人江门市江海区运鸿玻璃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何坚达返还2023年9月至10月路桥费和叉车费10248元。因你单位实际已经停止经营且无法正常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伍永光,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上述仲裁裁决结果。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派员到本委领取该案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附注:
本委地址: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东海路338号)。
联系电话:0750-3820736、0750-3818990。
公告时间:202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