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告
江海劳人仲布字[2024]13号
江门市创锦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杨富容诉你单位关于工伤待遇的劳动争议案件,本委已于2024年2月1日作出江海劳人仲案字〔2024〕2号仲裁裁决:一、确认申请人杨富容与被申请人江门市创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江门市创锦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杨富容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1250元、住院护理费375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616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06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0225元、停工留薪期待遇7560元;三、驳回申请人杨富容的其他诉求。因你单位实际已经停止经营且无法正常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上述仲裁裁决结果。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派员到本委领取该案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