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江海劳人仲布字[2024]12号
江门市江海区联力电子有限公司:
申请人胡德进、安朝婵诉你单位关于经济补偿的劳动争议案件,本委已于2024年2月1日作出江海劳人仲案字〔2023〕845-846号仲裁裁决:一、驳回申请人胡德进的诉求;二、驳回申请人安朝婵的诉求。因你单位实际已经停止经营且无法正常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上述仲裁裁决结果。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派员到本委领取该案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