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江海劳人仲布字〔2023〕72号
江门市水灵子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
申请人钟金玉、梁梓能、佘玲玲、曾丹丹诉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本委已于2023年11月20日分别作出如下的仲裁裁决书:
一、江海劳人仲案字〔2023〕642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结果如下:1、被申请人江门市水灵子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人钟金玉一次性支付2023年7月工资5700元、8月1日至8月6日工资1500元;2、被申请人江门市水灵子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人钟金玉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2500元;3、驳回申请人钟金玉的其余诉求。
二、江海劳人仲案字〔2023〕643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结果如下:1、被申请人江门市水灵子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人梁梓能一次性支付2023年7月工资3000元、8月1日至8月6日工资692元;2、被申请人江门市水灵子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人梁梓能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元;3、驳回申请人梁梓能的其余诉求。
三、江海劳人仲案字〔2023〕648-649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结果如下:1、被申请人江门市水灵子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人佘玲玲一次性支付2023年7月工资5500元、8月1日至8月21日工资3300元;2、被申请人江门市水灵子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人曾丹丹一次性支付2023年7月工资5500元、8月1日至8月21日工资3300元。
因无法正常联系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上述仲裁裁决书的结果。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派员到本委领取该案仲裁决定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本委地址:江门市东海路338号(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0750-3820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