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江海劳人仲布字〔2023〕53号
江海区新欧阁美食店:
申请人李星语诉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案,本委已于2023年8月21日作出江海劳人仲案字〔2023〕498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江海区新欧阁美食店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人李星语一次性支付2023年5月15日至6月4日期间的工资2481.20元;二、被申请人江海区新欧阁美食店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人李星语一次性支付2023年2月15日至5月14日期间延时、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合计893.8元;三、被申请人江海区新欧阁美食店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人李星语一次性支付2023年3月15日至6月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10666.67元;四、被申请人江海区新欧阁美食店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人李星语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1472.36元;五、驳回申请人李星语的其他诉求。因无法正常联系你单位的经营者,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布告上述仲裁裁决书的结果。请你单位自本布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派员到本委领取该案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特此布告。
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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