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江海劳人仲布字[2023]44号
广东净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陈佩华诉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的劳动争议案件,本委已于2023年6月9日作出江海劳人仲案字〔2023〕315号仲裁裁决:一、被申请人广东净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陈佩华支付2022年5月工资4800元;二、驳回申请人陈佩华的其他诉求。因你单位实际已经停止经营且无法正常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上述仲裁裁决结果。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派员到本委领取该案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