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江海劳人仲布字[2023]38号
江门市盛昌物流有限公司:
申请人叶秀娟诉你单位关于劳动关系、劳动报酬、两倍工资差额等的劳动争议案件,本委已于2023年4月20日作出江海劳人仲案字〔2023〕198号仲裁裁决:一、确认申请人叶秀娟与被申请人江门市盛昌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至2023年1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江门市盛昌物流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叶秀娟支付2022年7月至2023年1月工资共28000元;三、驳回申请人叶秀娟的其他诉求。因你单位实际已经停止经营且无法正常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上述仲裁裁决结果。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派员到本委领取该案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