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江海劳人仲布字〔2023〕35号
江门市凌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蒋立平诉你单位关于经济补偿等劳动争议案,本委已于2023年4月3日作出江海劳人仲案字〔2023〕160号仲裁裁决,裁决你单位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蒋立平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7500元。因无法正常联系你单位负责人,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上述仲裁裁决结果。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派员到本委领取该案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