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劳人仲布字〔2023〕17号
江门造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黄宇东、王浩、叶小丽诉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本委已于2023年2月17日作出江海劳人仲案字〔2022〕1056、1102、110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为:一、被申请人江门造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人黄宇东一次性支付2022年8月15日至9月14日的工资差额794.5元;二、被申请人江门造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人黄宇东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000元;三、被申请人江门造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人王浩一次性支付2022年8月的工资4103.48元;四、被申请人江门造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人叶小丽一次支付2022年8月的工资3471.48元、9月的工资5403.47元;五、被申请人江门造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人叶小丽一次支付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403.47元。因无法正常联系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布告上述仲裁裁决结果。请你单位自本布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派员到本委领取该案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特此布告。
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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