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劳人仲布字[2023]14号
东莞市伟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李洁迎诉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二倍工资、经济补偿的劳动争议案,本委已于2023年1月12日作出江海劳人仲案字〔2023〕12号仲裁裁决书:一、确认申请人李洁迎与被申请人东莞市伟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在2021年12月6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东莞市伟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李洁迎支付2021年12月工资差额1167元、2022年1月工资3654元、2月工资3958元、3月工资5556元、4月工资6000元、5月工资5538元、6月工资6000元,合计31873元;三、被申请人东莞市伟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李洁迎支付2022年1月6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9744元;四、驳回申请人李洁迎的其余诉求。因你单位实际已经停止经营且无法正常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春波,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上述仲裁裁决结果。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派员到本委领取该案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附注:
本委地址: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东海路338号)。
联系电话:0750-3820736、0750-3818990。
公告时间:202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