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劳人仲布字〔2022〕76号
广东净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黄慧敏诉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劳动争议案,本委于2022年11月17日作出江海劳人仲案字〔2022〕812号仲裁裁决: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广东净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裁决生效之后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申请人黄惠敏支付2022年5月工资4850.24元;三、被申请人广东净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裁决生效之后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申请人黄惠敏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6818.43元;四、驳回申请人黄惠敏的其他诉求。因你单位实际已经停止经营且无法正常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布告上述仲裁裁决结果。请你单位自本布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派员到本委领取该案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特此布告。
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本委地址:江门市东海路338号(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0750-3818990
布告张贴时间:2022年11月24日。
送达地址:江门市江海区南山路333号5栋(5#厂房)405室。
送达人:郭晓燕、高嘉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