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海区教育局 江海区财政局 关于修改《江门市江海区关于进一步保障企业用工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海区教育局 江海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江门市江海区关于进一步保障企业用工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门市江海区关于进一步保障企业用工若干措施》政策解读(最新视频版)
江门市江海区关于进一步保障企业用工
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一、目的和依据
目的:为坚定不移走工业立区、制造强区之路,加快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发挥政策的引导支持作用,提升企业用工保障力度,为江门市打造大湾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主战场,勇当全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主力军提供持续稳定的人力保障。
政策依据:
(一)《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符合条件的街道、村居;开展校企合作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企业或负责组织对接的第三方机构;职业技工院校学生;符合条件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夫妻双方。
三、如何申请及申请时间?
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或个人可按要求填写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现场受理补贴申请,常年接受申报。
四、“申请江海区关于进一步保障企业用工若干措施补贴”应当具备什么条件和获得哪些补贴?
申请企业用工若干措施补贴,可参照以下条件:
(一)建设村居招聘发布平台。在劳动力较多或人员密集的村居建设招工信息发布宣传阵地,通过户外电子显示屏、宣传栏等设施及时向辖区居民输送企业岗位信息和相关就业补贴政策,畅通招工就业渠道;街道、村居宣传阵地建设经费:2000元/个,每年支持建设不多于5个,每个街道(含辖区村居)每年补助不超过4000元。
(二)校企合作办班。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与我区企业开展订单班、项目班、顶岗实习班等产学融合项目,向我区企业输送实习学生,并与我区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开设订单班、项目班或顶岗实习班等产学融合项目,输送学生到我区企业实习3个月及以上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校企合作补贴。
(三)技工院校学生到我区企业实习就业。与企业签订实习协议,到我区企业实习3个月及以上的技工院校学生,一次性给予1500元/人的实习补贴;对实习期满留在实习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购买社保满3个月)的技工院校学生再给予1500元/人的实习留用补贴。
(四)职业技工院校为我区企业输送技能人才。与我区签订合作协议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培养取得中级以上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人才,并输送到我区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我区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及以上,按照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人才输送补贴。
(五)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跨区域劳务对接宣传活动。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辖区企业进行跨区域劳务对接、赴外招聘或校园宣讲活动。对与区人社部门签订合作协议,组织10家及以上辖区企业赴外开展的相关对接活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省内市外1万元/场、省外2万元/场标准给予活动经费补贴。
(六)劳务输出服务站。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劳动力输出大省设立劳务输出服务站,服务站主要功能为宣传我区就业创业环境、为本区企业代理招聘和组织辖区企业到当地招聘。每个服务站每年总服务费用不超过20万,服务站建成并投入使用,成功为我区企业输送务工人员50人以上(需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在职购买社保一个月以上为条件),划拨首期10万元工作经费,成功帮我区企业招聘员工达300人以上的(需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在职购买社保一个月以上为条件),再给予10万元工作经费。
(七)安居保障。夫妻双方均在我区企业就业,非江门户籍人员,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我区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及以上,且在我区租赁房屋居住的(不包括企业提供住宿的人员和在三区自有住房人员),给予夫妻双方每年5000元的住房补贴,补贴期限最长2年。
五、实施时间
本措施自2022年4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
咨询电话:0750-3898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