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微博

手机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江海区政务信息网   更新时间:2014-10-27 20:00    浏览数:-

字体大小:

【打印本页】

保护视力色:

分享到: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印发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江
201016号)、《印发江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2010107号)和关于印发江门市基
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
人社发
2010734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
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十一月十七日

2

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
筹定点医疗机构(下称门诊定点机构)管理,根据
印发江门市城
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府201016号)、《
发江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府
2010107号)和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
费用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人社发2010734号)的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诊定点机构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门依据本办法审核确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协议管理,为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普通门诊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门诊定点机构的确定应遵循统筹规划总量控制
合理布局
方便就医的原则

第二章 门诊定点机构审定
第四条 门诊定点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被认定为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机
构,其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机构为江门市基层卫生服
务定点医疗机构;

3

(二)应已建立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并按全市统一的实时结算
软件接口要求,与基本医疗保险电子结算系统实现数据对接,实现
医疗费用实时结算的医疗机构;

(三)严格执行国家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物价的政策法规,近一年内无违法或严重违规
行为;

(四)符合国家市卫生医疗服务机构基本标准的其它要
求;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大中专院校
海岛偏远区域等门诊定点机构根据实际情况,
由各市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意见,报江门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

第五条 门诊定点机构审定程序: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医疗机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进行现场检查,并审批
经审批合格的,统一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门诊定点机构
的检查和管理,并建立门诊定点机构协议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通过签订服务协议的形式,对门诊定点机构实行协议管理

协议文本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协议应包括

4

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
违约责任等内容,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
义务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与门诊定点机构的沟通,定
期或不定期对门诊定点机构协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促进其不断提
高门诊统筹管理水平及基金使用效率

第八条 门诊定点机构应严格执行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协议的有
关规定,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做好门诊统筹管理
医疗费用
分析
服务人群的健康教育和健康管理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宣
传等工作

第九条 门诊定点机构应按全市统一的实时结算软件接口要
求,建立满足门诊统筹服务需要的医院信息管理系统,与社保电子
结算系统实现数据对接,做好医疗费用实时结算等工作
负责办理
参保人门诊定点机构的登记手续,并将相关资料录入信息系统进行
确认

第十条 门诊定点机构不得诱导参保人使用自费项目因病情
确需使用自费项目的,应征得参保人或其亲属同意

第十一条 门诊定点机构应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检查
考核,如实提供处方诊疗报告单病案
费用收据等相关资料,不得伪造
变造谎报瞒报隐匿

第十二条 门诊定点机构(含其各服务网点)及其工作人员有
下列情形的,按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协议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情
节严重的,下一社保年度起两年内不再确定其为门诊定点机构:

5

(一)推诿或拒绝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
(二)弄虚作假

(三)降低医疗服务质量,造成不良后果

(四)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

(五)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六)其它严重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或卫生法律
法规及政策规
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 门诊定点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的,应
在变更后
30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报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并公

第四章 门诊定点机构考核
第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对门诊定点机构
开展门诊统筹工作的情况进行年终考评,内容包括:

(一)定点条件复审
(二)门诊统筹组织管理情况

(三)医疗保险政策掌握情况

(四)医疗费用指标控制情况

(五)医疗质量管理情况

(六)医患关系情况

(七)开展健康管理情况

(八)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6

(九)日常检查情况
(十)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结合门诊定点机构年
终考评结果及日常检查情况,对门诊定点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年度
考核按百分制计算
年度考核结果处理:

(一)与费用结算挂钩
1
对年度考核评分85分以上(含85分)的,责任保证金按规
定全额返还给门诊定点机构,并继续按规定确认定点资格办理定点
协议有关手续

2对年度考核评分60分以上(含60分)的,以85分为基准
分,每降低
1分扣减责任保证金总额的2%后返还给门诊定点机构,
对存在问题进行改正后,继续按规定确认定点资格办理定点协议有
关手续

(二)与处罚挂钩
对年度考核评分
60分以下的,责任保证金全部不予返还视情
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站内地图 | 联系方式 | 政务新媒体链接
本站版权所有:江门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主办: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备案序号:粤ICP备05085609号    粤公网安备:44070402440715    
网站标识码:4407040001